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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12 来源:

代码:035102

一、培养目标

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在规定基本年限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学年交纳延长期学费。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按退学处理。

四、培养内容与培养方式

(一)培养内容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1、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较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二)培养方式

1、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3、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五、培养环节与学分分配(参见附表“教学进度表”)

总学分不低于54学分。其中必修课27学分,选修课10学分,实践教学15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

(一)课程教学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27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实践研究(2学分)

2)外语(3学分)

3)法理学专题(2学分)

4)中国法制史专题(2学分)

5)宪法专题(2学分)

6)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4学分)

7)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4学分)

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3学分)

9)经济法专题(2学分)

10)国际法专题(2学分)

11)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2、选修课(选满10学分)

(1)商法专题(2学分)

(2)婚姻与继承法专题(2学分)

(3)知识产权法专题(2学分)

(4)环境与资源法专题(2学分)

(5)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题(2学分)

(二)实践教学(15学分)

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1年。

1、法律检索(2学分)

2、实践必修环节(6学分)

1)法律写作(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2学分);

2)模拟法庭、仲裁、调解(法庭: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仲裁庭:分民事、商事两种任选,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仲裁员、律师辅助指导)(3学分);

3)法律谈判(2学分)。

3、专业实践(专业实习)(6学分)

第三学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

(三)学术论文(5学分)

在学期间应参加6次以上的学术活动。

六、考核方式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其中必修课程必须考试,考试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等形式。选修课程考试不得低于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观、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考试形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一经决定,不能随意更改。任何形式的考试需保留相应的文字材料,如试卷等,没有试卷等文字材料的不能承认成绩。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该类课程一门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不及格,终止学习。

2、实践课程考核以考查的方式进行,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组织模拟法庭为主。评分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成绩达到中级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该类课程一门未取得学分,允许重修一次,两门未取得学分,终止学习。

3、专业实践指除实践性课程之外的实习性实践活动,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要求学生必须到社会实务部门实习或实践。学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后,撰写实践报告,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备案表》,由导师组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得分汇总表》,上报学校创新中心记载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6学分。专业实践的其他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4、学术活动包括举办个人学术报告、文献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暑期学校等。硕士生在学期间应参加6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其中,校外学术活动至少1次。要求每次活动必须写出不少于500字的小结,并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表》,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提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记载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记2学分。

七、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与开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于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初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1)论文开题应在第二学年初完成,从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不得少于1年时间。

2)开题报告内容包含与选题有关的文献综述、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完成论文的计划与时间安排、论文的基本内容、预期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等和参考文献。

3)开题答辩和论证。导师组应当公开组织答辩,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写作,论证未能通过者应当重新选题并另行组织答辩论证。

2、论文撰写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提倡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学位论文的写作均应规范,学位论文要按照《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规定撰写,论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选题有现实意义,题目设计合理。

2)梳理和归纳该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或未解决的难点问题。

3)分层次剖析问题,论证结构合乎逻辑。

4)论证理由充分,资料充实,注释规范。论文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

5)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一种主要的研究方法。

6)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  

7)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为1.5-2万字。

3、、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写作期间,于第三学期末进行中期检查。由导师组组织论文中期检查,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生范围内作论文阶段报告,主要汇报论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中期检查内容包括:1、与论文撰写有关的资料搜集整理情况;2、已有成果的综述;3、拟发表论文的情况;4、论文初稿的撰写情况。5、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6、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4、预答辩

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三个月,应当公开进行论文预答辩会,由导师主持,按照正式答辩程序进行,通过预答辩,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如果未通过预答辩,须根据答辩专家意见进行论文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并重新参加预答辩。

5、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在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有关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2)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开题报告论证以及预答辩,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必须由两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匿名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匿名评阅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5)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培养单位负责人:(章)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章)

法学法硕教学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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