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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3、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三、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必须满三年。
1、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3、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五个方面。职业能力的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1、面对社会观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 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以上内容应当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
四、培养环节与学分分配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总学分不低于67学分,其中必修课32学分,推荐选修课13学分,自选课8学分,实践必修12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培养工作及学分分配详见“教学进度表”)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推荐选修和自选课)
1、必修课(32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实践研究(2学分)
(2)外国语(3学分)
(3)法理学(2学分)
(4)中国法制史(2学分)
(5)宪法(2学分)
(6)民法学(4学分)
(7)刑法学(4学分)
(8)刑事诉讼法(2学分)
(9)民事诉讼法(2学分)
(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学分)
(11)经济法(3学分)
(12)国际法(2学分)
(13)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2、选修课
2.1推荐选修课(从中选满13学分)
(1)外国法律史(2学分)
(2)商法(3学分)
(3)国际经济法(2学分)
(4)国际私法(2学分)
(5)知识产权法(2学分)
(6)环境与资源法(2学分)
(7)证明责任研究(2学分)
(8)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2学分)
2.2自选课(8学分)
(1)婚姻法(2学分)
(2)司法制度(2学分)
(3)立法学(2学分)
(4)法律英语(2学分)
1、法律写作(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 (2学分);
2、模拟法庭、仲裁、调解(法庭: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仲裁庭:分民事、商事两种任选,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仲裁员、律师辅助指导) (3学分);
3、法律谈判(2学分);
4、专业实习(实务实习)(3学分),第五学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
5、法律检索(2学分)
(三)学术活动(2学分)
在学期间应参加6次以上的学术活动。
五、考核方式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其中必修课程必须考试,考试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等形式。选修课程考试不得低于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观、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考试形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一经决定,不能随意更改。任何形式的考试需保留相应的文字材料,如试卷等,没有试卷等文字材料的不能承认成绩。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该类课程一门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不及格,终止学习。
2、实践课程考核以考查的方式进行,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组织模拟法庭为主。评分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成绩达到中级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该类课程一门未取得学分,允许重修一次,两门未取得学分,终止学习。
3、专业实践指除实践性课程之外的实习性实践活动,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要求学生必须到社会实务部门实习或实践。学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后,撰写实践报告,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备案表》,由导师组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得分汇总表》,上报学校创新中心记载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3学分。专业实践的其他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4、学术活动包括举办个人学术报告、文献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暑期学校等。硕士生在学期间应参加6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其中,校外学术活动至少1次。要求每次活动必须写出不少于500字的小结,并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表》,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提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记载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记2学分。
六、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鼓励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于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初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2、开题报告
(1)论文开题应在第三学年初完成,从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不得少于1年时间。
(2)开题报告内容包含与选题有关的文献综述、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完成论文的计划与时间安排、论文的基本内容、预期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等和参考文献。
(3)开题答辩和论证。导师组应当公开组织答辩,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写作,论证未能通过者应当重新选题并另行组织答辩论证。
3、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写作期间,于第五学期末进行中期检查。由导师组组织论文中期检查,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生范围内作论文阶段报告,主要汇报论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中期检查内容包括:1、与论文撰写有关的资料搜集整理情况;2、已有成果的综述;3、拟发表论文的情况;4、论文初稿的撰写情况。5、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6、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4、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要按照《山西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规定撰写。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任何形式的学位论文的写作均应当规范,达到以下七个方面要求:
(1)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没计合理:
(2)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应当反映出作者已经合平逻辑地研究并分析了这个问题的层次,即所谓的“分析深入”,“论证结构合理”;
(4)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文字中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法律硕士学生在读期间至少应当阅读15部非教材类专业书籍,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研读过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不少于5部。这个阅读量应当在学位论文的注释中反映出来;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该领域国内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即所谓的“资料充分”和“注释规范”;
(5)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的无方法的所谓“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
(6)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
(7)语言与字数方面的要求。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以1.5-2万。
5、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在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有关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2)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开题报告论证以及预答辩,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必须由两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匿名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匿名评阅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5)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培养单位负责人:(章)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