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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讲坛第202402期:于飞教授学术报告会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

2024年2月29日,三晋法学讲坛第202402期在山西大学东山校区求真楼知行报告厅成功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于飞教授做了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的功能》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执行院长李冰强教授主持,汪渊智教授担任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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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教授首先介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背景及实践。他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不仅是中央及最高审判机关的政策要求,也是日趋普遍的客观事实。接着,于飞教授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价值备选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效果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促成功能”三方面依次展开分析。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价值备选库”,于飞教授在分析民法内在体系的价值性与开放性以及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外显及利弊的基础上,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我国民法内在体系的价值备选库。在实践提出需求时,可以遴选适当的价值观要素,截取其部分适宜的内容转化为民法价值,经价值规范化形成观念上的新民法原则,以之处理实践纠纷,并促进我国民法内在体系的发展。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效果功能”,于飞教授分析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社会效果功能有两种情形:其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裁判依据背后的立法理由;其二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案件依法裁判所期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功能并非法律适用技术上的必须,其以实现一定社会效果为目的,对法官只构成一种倡导性义务。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促成功能”,于飞教授指出,这种情形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结果有实质促成作用,参与“法官找法”的过程。根据法官找法三种可能的结果,裁判促成功能具体分为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修正功能。在裁判促成功能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与了三段论论证,对裁判结果有实质促成作用,法官应当善尽论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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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汪渊智教授从法学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归结为法理上成为法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约束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功能”等多方面对于飞教授的观点予以回应与补充。

讲座最后,李冰强院长对于飞教授莅临我院讲学表示衷心的感谢,总结指出于飞教授的讲座兼具深刻的理论挖掘和严密的实证分析,方法论方面也颇具特色。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2020级本科生 杨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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