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5 来源:
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提高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心理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
感。
第七条 科研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当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论文:申请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集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科研项目:主持省级以上研究生创新项目;
3.科研奖励:申请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法学会指导的区域法治论坛、省法学会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4.学科竞赛:在创新挑战杯、“学宪法讲宪法”全国总决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全国模拟环境法庭大赛、华北五省法律文书大赛、华政杯全国法律翻译大赛、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等全国性重大赛事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者在“学宪法讲宪法”山西赛区、山西省模拟法庭辩论赛等省级重大赛事上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5.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可的其他科研成果。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当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或者专业实践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论文:申请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集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科研项目:主持省级以上研究生创新项目;
3.科研奖励:申请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法学会指导的区域法治论坛、省法学会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4.学科竞赛:在创新挑战杯、“学宪法讲宪法”全国总决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全国模拟环境法庭大赛、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大赛、华北五省法律文书大赛、华政杯全国法律翻译大赛、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等全国性重大赛事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者在“学宪法讲宪法”山西赛区、山西省模拟法庭辩论赛等省级重大赛事上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5.社会服务: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或同级政府部门采纳;
6.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可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八条 有多位申请者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时,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申请者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择优推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二)评奖学年内所修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六)有其他不适宜参加评选的情形。
第十条 本细则由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法学院
202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