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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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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环境法学教学研究暨区域环境治理法治论坛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0-05-13 来源:


为了加强新时代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交流,促进我国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由山西大学法学院承办,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9全国环境法学教学研究暨区域环境治理法治论坛于2019819日在山西迎泽宾馆召开。

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建有同志主持,他向大会介绍了出席本次会议的主要领导,对出席会议的各位来宾和代表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并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周子良教授出席开幕式并发表致辞,周院长就山西大学及山西大学法学院的历史发展及学科建设等情况向与会代表进行介绍,指出在山西召开生态环境法治论坛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是法学院师生一次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对于增进学校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山西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讨会阶段山西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继军同志首先就“破产资源权益金与生态环境建设治理”进行了主题发言。王教授认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是获取财富最多的领域,但是目前该领域仍存在大量问题,比如相关制度缺失,政府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环境治理资金不足,环保投入少、力度小等。王教授希望通过生态环保学科与矿产资源法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从法制层面彻底解决我们面临的生态环保问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授、博士生导师徐祥民做了“关于环境法教学的几个问题”的主题报告。徐教授指出,当前环境保护法学体系存在三个问题:不够系统、不够完整、不够稳固,建议当代青年学者应当做环境法体系的开创者,而非守成者;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是在“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最后,徐教授就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的关系、自然资源损害及其预防,以及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梳理和系统阐释,对于我们学习研究环境法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思路。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董玉明报告的主题是“环境法教学及环境区域治理的几个问题”。董教授认为当前环境法学教学面临的问题是学科定性困境和课堂教学困境;“环境法学”的名称应为“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是基础,没有自然资源,何谈环境保护;解决对策在于:以领域法学指导环境法的教学,打破部门界限;联合培养人才;将《环境法学》和《自然资源与能源保护法学》分开设置;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

下午大会发言环节,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冰强作了“关于山西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几点思考”的报告。首先他提出《立法法》的修改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次他对《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制度作了简要说明,明确了生态调水的必要性是生态必要性与考核必要性,并建议通过人工湿地的方式促进水污染防治。

山西大学法学院王中庆博士就“资源与生态中的相关性规则探析”、赵大为博士就“山西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中的法律关系及建议”做了主题发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通过此次论坛的举办,增进了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与交流,将促进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环境法学者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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