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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讲坛第202307期: 王利明教授“数据确权与保护”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

2023年5月31日下午,三晋法学讲坛第202307期在山西大学东山校区求真楼毓秀报告厅成功举行。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以“数据确权与保护”为题,给在场听众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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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的讲座围绕“数据为何要确权”、“现行法律缺乏确权的规范依据”、“数据如何确权”、“数据保护要注重维护数字人格权益”、“数据流通与利用的合同法保护”、“数据侵权的侵权法保护”、“数据保护的价值演变”七个主要问题展开。

关于“数据为何要确权”,王利明教授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权益具有特殊性,只有对数据进行确权保护,才能促进数据生产、鼓励数据交易;但是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数据确权的规范依据,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都不能有效发挥数据确权的功能。

就“数据如何确权”的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数据权益是一种集合权益,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等有形财产权,因此应当借鉴霍菲尔德的“权利束”理论对其进行观察;应当充分考虑数据来源的多元性,将其分为数据来源者的权益和数据处理者的权益,分别加以确权。王利明教授指出,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利、个人自动生成的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应采取不同路径来确权,同时应建立由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共同构成的数据处理者财产权制度。

关于数据如何保护的问题,王利明教授主要从人格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由于数据权益具有财产权与个人信息密切结合的特征,当数据财产权益与数字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数字人格权益;在合同制度中,要鼓励数据流通利用,注重利用与保护的平衡,在确权的同时要引入合理使用制度加以限制,并且要重视数据交易形式的重大变化以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数据侵权可能导致多元损害后果,因而需要对传统侵权救济方式进行调整,这涉及到大规模微型损害责任、惩罚性赔偿等问题。

关于数据保护的价值理念,王利明教授提出了“从意思自治到维护人格尊严”的演变。他指出,现代科技带来快捷与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如何保护人的问题;传统民法侧重于鼓励创造财富,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并不突出,数字时代的民法则应当更加关注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讲座最后,王利明教授强调,数字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法治保障,因此数据确权立法势在必行。

与谈环节,汪渊智教授指出,王利明教授的精彩报告,不仅阐释了数据确权与保护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揭示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这一新型财产对传统民法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侵权制度等提出的全面挑战,这些挑战无疑是民法学理论应当深刻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他认为,王利明教授的报告,一是站位高,学术视野开阔,从民法的各个方面回应了数据权益的确权和保护;二是方法新,突破传统民法的理论逻辑和思维,运用霍菲尔德“权利束”理论来建构数据权利体系,令人耳目一新;三是在价值取向上,特别强调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当数据财产权益和数据个人信息权益发生冲突时,毫不犹豫地优先保护数据个人信息权益,而且还特别强调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民法的价值取向由意思自治向人格尊严保护的转向,这体现出一位法学家高尚的人文情怀、可敬的人格魅力。

本次讲座由山西大学法学院主办,山西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李冰强教授主持,山西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秦伟出席讲座并致辞,山西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汪渊智教授担任与谈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师生、山西省民法理论与实务界的同志共三百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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