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同学,这里有一份维权小贴士,请查收!
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互联网的大力普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学生在消费群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但是,在日常消费中,我们多多少少会碰到一些侵权行为:为了出行便利,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票,却被误导消费难以退改;为了购买物美价廉的产品,听信直播平台的夸张言论,得到的却是虚假商品;为了寻求爱情,通过网络“姻缘一线牵”,却误入赌博陷阱,最终人财两空……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解决呢?下面就跟着“小法”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案例
案例一
2017年刘某通过微信向某商务服务机构订购往返机票。期间,除确定行程日期外,刘某还询问了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该机构告知退改签所应支付的相应费用。刘某认为可以接受,当日即按机构指示将机票款及其附加费汇入该机构的银行账户。后因故取消原定行程,要求办理退票事宜。该机构告知刘某购买的为特价票,因航空公司更改了票规,无法退票。刘某不认可该机构的解释,向航空公司询问。客服人员告知刘某所订的机票为特价票,不允许退票。刘某认为该机构故意隐瞒退改签规则,要求其退还机票款及赔偿损失,双方遂成争议。
裁判过程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务服务机构系从事机票代售业务的商事主体。刘某向该机构订购机票前询问了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机构的答复与真实规则明显相悖。作为航空公司的出票代理商,商务服务机构对机票退改签规则应当清楚。但机构未如实告知机票退改签规则,对刘某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造成无法退票的损失,该机构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二
和翊公司作为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受商品品牌方融昱公司委托,于2020年9月17日、10月25日,安排主播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推广商品“即食燕窝”。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但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最终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和翊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案例三
2019年8月,井冈山余女士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认识了一名“帅哥”,该“帅哥”在骗取余女士的信任后,一步一步诱骗余女士在诈骗团伙事先开设的网上赌博平台进行赌博,以“钓鱼”的方式先让其尝到甜头后再伺机诈骗。9月2日,余女士通过赌博平台向指定的账户内汇入现金72.2万元后,网上赌博平台与“帅哥”一起消失得无影无踪。9月5日,意识到被骗的余女士来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井冈山警方积极开展研判工作,历时一个月辗转福建晋江、泉州、厦门等地调查取证,并于2019年10月1日凌晨收网,抓获福建籍犯罪嫌疑人3名,破获安徽、贵州、江苏等地电信诈骗案5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方提醒
网上交友务必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不要轻易相信网友所谓的“稳赚不赔”的谎言,涉及金钱来往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焦点问题
对于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小法”有幸邀请到了两位老师为我们解答。
老师简介
李冰老师:女,中共党员,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
赵大为老师:男,中共党员,讲师,研究方向为市场规制法。
问:大量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请问遇到这种问题后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权?
消费中的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了盈利,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有关的事实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它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来欺骗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性行为。虚假广告在实质上是虚假的欺骗性的和误导性的意思表示。
假冒伪劣产品指以此种商品冒充彼种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以低级商品冒充高级商品。即通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会对消费者的人身、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维权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赵大为老师
问:应该如何看待某些购物平台上部分商品价格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某些购物平台上部分商品价格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大数据杀熟等违反法律的第一个点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李冰老师
关于问卷
在3月7日,我们进行了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问卷调查。以山西大学全体学生为调查对象,我们共派出134份问卷,收回134份,其中有效问卷133份。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受调查者都遭遇过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其中,有超过50%的受调查者认为消费中的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家打虚假广告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方面;71.4%的受调查者会关注并维护自身权益,并认为维权十分必要;有超过50%的受调查者认为导致大学生这一群体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经验不足和自身维权意识差。大多数受调查者不太了解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了解维权知识的方式主要为大众传媒和旁人口头阐述。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多数受访者选择与商家交流,争取退换货或者及时拨打有关电话进行投诉,采取实际行动去维权。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的障碍,约80%的人认为消费者害怕麻烦,不愿意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是最大的难题。
在大学生的日常消费生活中,因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商家不法行为而遭遇自身权益受侵的情况比较普遍。大学生普遍都具有维权意识,但由于自身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所以经常遇到维权失败的情况。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希望通过我们的文章,能够让大家了解更多的维权知识,在生活中可以实现“以法为盾,消费有门”。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法学院团委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