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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讲坛第202211期:李永军教授应邀作“民法典的教义学梳理”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

2022年12月8日下午,由山西大学社会科学处和山西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山西大学120周年校庆名家学术讲座、三晋法学讲坛第202211期成功举办。本次活动有幸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教授在线做了题为“民法典的教义学梳理”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冰强教授主持,山西大学法学院汪渊智教授、毋国平副教授、曹笑辉老师担任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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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教授围绕“民法典的教义学梳理”这一主题,从“民法教义学的含义”、“我国《民法典》体系化的问题”以及“《民法典》中的歧点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述。

李永军教授从四个层面分析了民法教义学的含义:一是参与主体多元化,即法教义学不仅仅是法官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武器,还应包括学者对于法律的解释、批判和建议。二是法教义学应建立在实证法基础上,法律的适用和续造均应基于实证法展开。三是法教义学必须基于实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来打造对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趋同性,也即所谓“通说”,以避免法律工作者的任意解释。四是法律的发展也必须以实证法为基础。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问题”,李永军教授首先从《民法典》的编纂未明确体现物债二分的问题谈起,指出《民法典》在提取公因式方面存在的欠缺,并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物权的定义为例,强调体系化不足造成的混乱,如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均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权利,并不能完全符合物权的排他性要求。李永军教授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他引用萨维尼的观点,从个人、自然、他人的三个维度阐释了权利体系的构建,并在此基础上对民法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体系进行了分析。同时,李永军教授还指出了如何寻找请求权基础的问题,阐明了体系化思维的重要性,并通过违约请求权、侵权救济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区分、产品责任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等事例进行了论证。另外,李永军教授还谈到了形式和实质的问题,他认为《民法典》本身就是形式,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些制度存在违背形式的问题。

关于“《民法典》中的歧点问题”,李永军教授介绍了三个问题。关于物权的概念,他认为支配性虽然是物权的特性,但仅靠支配性无法区分物权和债权,客体特定与排他性才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关于地役权,他认为地役权实质上是对地的权利,当事人对有些内容可以约定(如通行),但有些内容则不得约定。关于公示公信问题,他认为通过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可以公示物权变动的过程,但如果动产所有权变动不需要通过交付或登记即可实现,此种情形下登记就应是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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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汪渊智教授指出,李永军教授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我国民法典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解析,指出在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设计中存在着体系化不足的问题,这些深刻见解,对于民法典的解释、运用和发展,极具借鉴意义。我国《民法典》的部分制度设置,过于强调某种功能或价值的发挥,忽视了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在这种情形下,只有运用法教义学方法阐释民法典,才能增强民法典的科学性。毋国平副教授指出了法教义学的三个重要功能:一是要尊重既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民法学的自主性;二是要明晰民法体系化的重要性;三是通过法教义学将价值判断技术化。曹笑辉老师强调了法教义学形成共识这一基本功能的重要性,他认为《民法典》在体系上的不足可以通过法典评注编纂、教义学重构和司法解释完善来加以解决,民法学界应树立真正的体系化思维,以构建中国自主、自洽的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

互动环节,与会同学踊跃提问,李教授分别给予了详细回应。李永军教授的报告运用教义学的基本方法对《民法典》相关规范进行了异常精彩的解析,并以批判性思维揭示出其背后深层次的教义学欠缺,整个报告高屋建瓴、论据充分、层层递进、细致严谨,展现出精湛的学术造诣和笃实的学术风格,为法学院全体师生带来了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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