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国际交流

国际交流

首页» 学术交流» 国际交流
Baker教授精彩讲座——刑法处罚的合理边界
发布时间:2018-12-17 来源:

题目:刑法处罚的合理边界

报告人:Prof.Dennis J. Baker

主持人:周子良教授

点评人:李麒教授 马秀娟副教授

翻译:冯秀峰 Lucy

时间:2018年12月16日下午

地点:山西大学会议中心第二会议室

微信图片_20190315115520.jpg

讲座伊始,Dennis J. Baker教授首先介绍了英国刑法历史上的三个定罪主题,分别是:危害原则、家父主义原则和冒犯原则。接下来他详细讲述公共违法行为和私人违法行为,以及英国法律历史中的“逐出法外”的特殊规定。随后,Baker教授旁征博引,通过列举案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Baker教授认为,正当的犯罪化无需依赖对危害行为的纯粹客观性描述,而应当仔细审查关于危害和违法行为的传统概念。基于上述主张,Baker教授从非必要的、有害的、非治疗性的整容手术是否应当被定罪、公开不雅等行为入罪化是否正当进行了深入论证。

针对非必要的、有害的、非治疗性的整容手术是否应当被定罪的问题,Baker教授认为,非治疗性整容手术是一种身体伤害而不是治疗行为,不仅学理上错误和损害标准支持该类手术入罪化,而且很多司法先例也禁止此类行为。非治疗性整容手术在某种意义上直接有害,因为它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或者在某种程度上间接有害,因为它强化了人造之美或种族歧视者的现象并形成一种社会标准。

就孩子而言,可能是父母逼迫他或她的孩子遵循这些荒谬的美丽标准。有害的整容手术似乎已经逃避了刑事定罪,因为医学界已经通过传统和惯例使之合法化。医学界把不必要的整容手术伪装成真正的医疗,从而掩盖了它的刑事危害。但不论成熟未成年人论点如何,错误和损害标准都支持将某些整容手术定罪。如果整容手术被证明在医学上是不必要的,且在科学上被证明具有造成不必要伤害的高风险,那么成年人的同意——更不用说未成年人的同意,不应该为整容手术医生提供辩护。

对公开不雅等温和的损害行为入罪化是否正当的问题上,Baker教授的讲道:公共不雅行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在中东行为的实施者会被施以石刑,但在欧洲国家就不会面临刑罚。再如,同性恋在俄罗斯是犯罪,但在英国却不是。面对这些公共不雅行为,我们应定义为犯罪还是要更加包容?不可否认温和的损害行为难以获得统一共识性客观评价,但也毋庸置疑存在某些确定的人类价值观和习俗,以及公认的理性论证标准。原则性的刑事定罪并不一定要依赖产生跨文化和真正正确的标准的批判性客观性。

我们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仔细检查我们对损害和不当的传统概念化,具体方法是:第一,基于某些共识性基本权利的保护如个人隐私权,可以将某些温和的损害(如侵犯隐私)定为刑事犯罪,以防止那些已被社会化、重视隐私的人遭受羞辱和心理痛苦;第二,但基于某些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可以否定某些行为入罪化,如通过公开裸露等不雅行为表达言论自由时,该类冒犯行为可以因言论自由权而获得宽容且压倒来自遭受冒犯者的诉求,除非裸露癖发生在引发卫生问题或针对某个受限观察者的环境中,比如在公共汽车上裸露。第三,温和的损害行为之严重性还取决于社会化和习俗,例如,个人自由主义社会环境与强调社会团结义务的社会环境下,对危难救助、公开不雅和性虐待等行为的容忍程度是不同的。

Baker教授最后还提到了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和大多数原则,即一个对公共无害的行为仅仅因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或者制定规则的阶级不喜欢这个行为而被认定为犯罪,这是否公平?Baker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只有在产生或有可能产生有害影响或者给他人带来不利结果时才可以被定罪。并且针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必须是恰当的,例如,谋杀要面临长期刑罚,盗窃要面临短期刑罚,而无害的冒犯行为,如裸体游行者,应该被处以罚金而不是坐牢。

在整个讲座过程中,Dennis J. Baker教授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优雅的学者风度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同学们有机会一睹世界一流法学院教授的风采,他所作的精彩报告也激发了在场的老师和同学的思考和讨论。

微信图片_20190315115546.jpg

紧接着,李麒教授和马秀娟副教授对Baker教授的报告做出了富有深度的点评,李麒教授点评道:什么样的行为应受刑法处罚,这是一个古老的命题,自从人们发现赔偿的不同人们就开始探讨刑法的边界,这个边际对于杀人放火是清晰的,但对于某些犯罪,却不那么清晰,如复仇、吸毒、卖淫等。不同的历史文化形成不同的犯罪观。

贝克教授介绍了英国普通法原则,对我们界定犯罪也有所启发。个人认为对犯罪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害性:造成损害且不能容忍。2.符合刑法目的:通过刑法惩罚能起到教育威慑作用。3.必要性:对行为处罚不存在代替刑法的行为。马秀娟副教授总结道:Baker教授在研究方法上采用思辨的方法,对非必要的整容手术从正反两个方面做出论证。在分析中运用了利益平衡的分析方法,充分考虑到法的自由与秩序的平衡。Baker教授关于入罪的标准有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李麒教授和马秀娟副教授的精辟点评和总结让同学们对Baker教授的讲座有了更进一步、更全面的理解。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徐大勇老师、张晓亮老师以及在场学生针对行为犯罪学的划定问题、整容手术中动机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刑事立法活跃化趋势以及中英两国刑法中关于被害人谅解、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区别向Baker教授提问,Baker教授针对各位的提问给予了充分和精准的解答,相信现场积极提问的活跃气氛同样也给Baker教授留下了深刻印象。

讲座的最后,周子良教授代表山西大学法学院聘请Dennis J. Baker教授作为法学院的客座教授,希望法学院可以长期和Baker教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微信图片_20190315115559.jpg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南中环东街63号 山西大学东山校区 邮编030031 联系电话:0351-7018076

Copyright shanxi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西大学法学院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号 (晋)ICP备05000471号 Webmaster@sx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