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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大发现 一起来普法吧!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山西大学法学院团委微信公众平台

315案例大发现

一起来普法吧!

当今中国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得到更近一步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城乡人均收入不断提高,且信息化和数字化也逐渐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伴随着便利,网上的不法分子也通过这种途径来进行违法犯罪:虚拟广告的夸大其词;网络游戏低龄化诱导未成年经营充值;近来网购口罩等问题频频出现;维权难,售后难层出不穷……面对这些问题,当代大学生又如何面对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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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消费者对口罩、消毒液等商品需求量猛增、供应紧俏。然而,一些电商商家却悄悄动起了歪脑筋,借机实施诱购、“砍单”等不良营商手法牟取不正当利益。

1.消费者发声

“2月1日工厂不予供货,为何3号还在卖?”

消费者周女士于2月3日通过手机广告得知“海豚家”App可以买到口罩,于是她当天就下载了该App选购了口罩。2月8日,平台单方取消了口罩订单退还了商品款项,之后周女士才得知原来是口罩厂商不予供货了。失望的周女士就此要求平台退还差价,却迟迟得不到解决。

2.消费者发声

“刚下单,N95的宣传字眼就没了”

2月1日,消费者韦先生在“海豚家”App上下了单,一眨眼,商品名称从“一次性口罩kn95”变成了“一次性口罩”。万幸的是6号物流显示“已发出”,可到了8号当天,在韦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单方面取消了口罩订单并自动按折算价退款28.19元。

单方面被取消订单,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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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擅自取消订单则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商家承担履行约定、补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Part 2

游戏充值

大出血

关于案例

现在玩游戏已经不再是“大朋友”的专利,很多“小朋友”也乐在其中。不过问题来了,尽管“大小朋友”在玩游戏这件事上达到了思想一致,但在游戏氪金这件事上,“大小朋友”显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很多“小朋友”时刻威胁着家长的钱包,此次投诉事件中的主人公李先生,就因此导致钱包经历了一次“大出血”。

2019年11月初,李先生的外甥女用李先生的手机多次给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游戏充值,截至11月9号累计充值金额达3270元。李先生发现后立即与华为客服联系,经协商,对方要求李先生提供关系证明等材料并同意退还2301元。11月14日,在李先生经过5天的奔走,将各种材料都发给对方后,对方却以“李先生不是监护人”为由拒绝退还承诺金额。

华为客服反馈的这个理由让李先生无法认同。他认为华为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此外,对于“华为充值游戏的时候连最基本的未成年人认证都没有”的设置也表示不认同。

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对这一现象表示,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小孩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监护人追认才有效。由于李先生外甥女还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往游戏里充值3270元已经完全在孩子的行为能力之外,只有经过监护人的认可,交易才能生效,否则就是无效交易。而在本投诉中,该交易明显未经监护人同意,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华为应当向李先生返还充值款项3270元。若华为不予返还,李先生可通过诉讼予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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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Part 3

虚假广告

关于案件

重庆盖勒普霍斯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在《吐槽大会》第三季第4、6、7三期片尾小剧场中通过演员口播“999皮炎平绿色装,止痒就是快,无色无味更清爽”“推荐您用999皮炎平绿色装”“我发现这个999皮炎平,无色无味还很清爽,,而且止痒还挺快的”等内容的方式发布广告,不能提交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的文件,且广告中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2019年8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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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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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Part 4

奔驰车消费维权事件

关于案情

2019年4月9日西安奔驰女主坐引擎盖上维权视频刷爆网络,该女子花66万购买新奔驰轿车,称奔驰还没开出4S店(记者后获悉当事车主提车当天从4S店开了10公里左右路程)就发生漏油,女子与4S店沟通无果,无法协商一致。调查结果显示,女车主所购汽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夸大、隐瞒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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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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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问题,小编实在是才疏学浅,于是就去请教我们的老师,帮助同学们答疑解惑啦!

老师简介

赵大为老师:山西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能源,发表论文4篇,参与省级研究项目三项。

李冰老师: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讲授经济法学课程,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篇,参加省级项目两项。

1、小编:网上购物完成后,发现商品与预期不符,在与商家沟通退换货时却被商家拒绝或无限期拖延,这种情况怎么怎么办呢?

赵大为老师:发现商品与预期不符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种是由于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另一种是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甚至采取欺诈行为诱导消费者。

对于第一种情况,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应当尽量对网购的弊端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如提前到实体店调查实物,或在网上向商家询问尽可能多的商品信息,或货比多家。对于消费者,法律采取了倾斜性保护的原则,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的,消费者与商家从本质上还是市场经济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且法律包含着“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念,因此消费者应当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对于倾斜性保护问题,法律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保护性措施,消费者可以利用,但也不可过度利用。

对于第二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网站投诉。消费者可向客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2)消协投诉,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3)诉讼,要是通过上述途径都无法很好处理纠纷的话,建议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4)报案。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2、小编: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其中何种方式应优先采取?关于时下有关口罩问题的维权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呢?

李冰老师:维权的途径一般是: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我个人认为,协商和解是最好的途径。

医用口罩和酒精在我国都属于医疗器械,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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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期间

我们也迎接了“315”维权日的到来

这个“315”和小编一起宅在家

来看案例涨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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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西大学法学院团委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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