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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讲坛第202306期: 巩固教授应邀作“《民法典》生态赔偿条款解析”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3-05-31 来源:

2023年5月25日下午,山西大学121周年校庆名家学术讲座、三晋法学讲坛第202306期在求真楼知行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活动有幸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巩固教授莅临讲学,为法学院师生作题为“《民法典》生态赔偿条款解析”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执行院长李冰强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共计200余人参加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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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教授围绕“《民法典》生态赔偿条款解析”这一主题,从 “生态环境与文明兴衰”、“《民法典》中环境保护制度的理解适用”、“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属性与模式划分”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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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巩教授从生态环境与文明兴衰的角度入手,结合罗马帝国的扩张与罗马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分析了罗马帝国扩张的内在原因,论证了生态环境资源与文明兴衰的关系,并引出我国《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保护。

其次,巩教授聚焦《民法典》的环境保护制度设计,从《民法典》总则编的绿色原则、物权编的绿色制度、合同编的绿色条款、侵权编的绿色责任出发,系统阐释了《民法典》的生态赔偿条款。巩教授指出,生态损害赔偿的公法属性是其目的、对象、内容等客观因素的公共性所决定的,不因立法出处而转移。立法必要性不等于民法规定必要性,民法绿色化也不等于民法与环境法相混同,简单套用民法原理和规则存在理论不通、实践难行的困境。

最后,巩教授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属性与模式划分作了系统阐述,并提出“在生态损害赔偿与保护中引入公法模式作为环境监管创新与补充”的观点。巩教授认为,生态损害赔偿的公法模式和私法模式两种类型应当主次有别、衔接呼应,创设具有损害填补功能的环境公法责任条款,通过行政监管执法及相关督促替代机制实施,在环境监管制度体系之外增加具有类似功能的“督促型”与“代位型”的补充性执法机制。

提问互动环节,巩教授对与会师生的提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答。巩教授的讲座引证翔实,内涵丰富,条理分明,展现出精湛的学术造诣,为学院全体师生带来了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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