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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说】漫谈社会保障法
发布时间:2017-12-06 来源:山西大学法学院团委微信公众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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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社会保障法

国际社会保障法学界公认,现代社会保障法律建制才百余年历史,它萌芽于英国1601年的《济贫法》,初建于德国1883年的《雇员医疗保险法》,其法律定义源于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 在中国,探索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制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立法文本主要是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建制是近年的事,现行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仅有两部,一个是201010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个是20163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简单说,社会保障法是国民社会保障权利之保障法。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失业、工伤、疾病、生育、死亡、遭遇灾害等社会风险而面临生活困难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最低)生存需要的权利。国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基于政府的公共伦理产生,保障国民社会保障权利实现是国家的公共事务。而国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则是现代宪法时代的事,1919年德国魏玛《德意志共和国宪法》首次确立了国家具有为国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将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结合,使生存权得到经济和法律的保障 。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是1919德国魏玛宪法提出限制经济自由,发展国民“社会保障权”,成为“现代宪法”的开端,成为近现代宪法的“分水岭”,国民社会保障权利与近代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等古典基本权利相对而并列成为国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有道是,民事权利是18世纪的伟大成就,政治权利是19世纪的伟大成就,社会权利则是20世纪的贡献。建设福利国家,充分保障国民社会保障权利已经是现代国家的宿命。 社会保障权利的品格决定了社会保障法属于再分配系统的法律建制,类似于税收法律建制,只能由政治和法律来塑造,其法律具有构成性规则性质,即具体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构成的活动,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为此,社会保障法律对立法有着天然的依赖,需要通过法律建制在国家、社会、国民个体之间建立社会再分配体制,以对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可靠性、永续性、体制性予以法定设计和承诺。所以,社会保障制度从产生那天起,就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先行的制度。当然,因为各国秉持的社会保障理念不同,选择的制度模式亦不同,理论上社会保障法是个动态的、外延界限较为模糊的法。但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核心的社会保障法律领域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补偿法、社会促进法等。


社会保障法的再分配法律属性决定社会保障法是一种公权力“干预”和“保障”民生私权利的法,这种“国家干预”,需要国家领导从全社会筹集资金,需要国家、各种社会组织和国民个人共同参与、风险共担、互助共济。那么,公权力干预民生私权利的“度”何在?这是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难题,社会保障法始终是在一般的“有益不平等”的民生与“有益平等”的社会保障福利的关联中补充、修正和制衡。也正因为如此,从社会保障法律建制变迁视角窥探,社会保障法与传统的公法、私法都有交集,它是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结果”,而非“过程”,是介于公法、私法的“第三法域”,呈现多法域衔接而又区分的特征。需要我们从多法域的联系中区分社会保障法。


其一,社会保障是国家立法保证、政府主导、永续性、体制性的国家给付制度,行政法中的政府给付即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有学者为此称社会保障法为“社会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的行政属性使得社会保障法与私法区分,但是,这仅仅是行政属性而已,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国民社会保障权利具有独立于国家利益、独立于公权的独立权利结构,是国家依据自治行政原则所组织的公法上的强制社会保障。

其二,民商法上的主体制度、亲属制度、雇主责任制度、商业保险制度等对社会保障法具有基础支撑和互动作用,但是民商法是自由的、个体权利维护法,社会保障法是“劫富济贫”、通过“再分配”倾斜保护国民陷入弱势群体时的生存权利法。

其三,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属于“政府干预”的法,不同的是,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私权利滥用的法”,是宏观调控、微观监管垄断、不正当经营的法;社会保障法则是政府“干预和倾斜保护国民陷入弱势时的生存权利”法,通过收入再分配倾斜保护国民在市场竞争后、因贫富分化陷入弱势群体时的生存权利。

其四,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属于公权力倾斜干预私权利的范畴,是倾斜保护劳工权利社会政策导向的结果。为此,两法具有并存关系,特别是社会保险发端于劳工保险,与劳工保险并存,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在劳资关系调整遇到僵局后的结果。不同的是,劳动法的给付为私法上的给付,而社会保险法为公法上的给付。此外,社会保障实体法依赖程序法的实现,德国有专门的社会程序法和社会法院;刑法中也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刑法和刑罚链接规范。


新时代的中国,在“两个百年”的历史交汇期,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人的问题”“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作为检验政党和政府性质的试金石,清晰、丰满地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使命是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障法律建制大有可为。

现行社会保障法制尚处于初级阶段,与此同时,国内社会保障法学教育长期跟不上时代要求,社会保障法2009年才成为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社会保障研究生的培养和教育长期“寄养”在民商法和经济法学中,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法人才十分缺乏。不过,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纷纷将社会保障法二级学科独立设置,单独招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正在快速发展。希望有志于社会保障法研习的同学们尽快进入,加入到社会法研习队伍,成为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事业的开拓者。

为山西大学法学院团委之约而写作

                                                                                                                     2017125








作者简介

孙淑云,196612月生,硕士,山西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学,兼任中国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法学会卫生法学会会长。自2002年入职山西大学以来,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其中1项重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1项、省级纵向课题8项;累计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篇;出版专著2部,合著2部;研究报告被中央领导批示,被国家社科规划办通报表扬。曾获得第五届钱端升法学优秀成果提名奖、山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山西省科技奉献二等奖等16次国家和省级学术奖励。入选2014年度山西省中青年拔尖人才、2015年度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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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西大学法学院团委微信公众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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