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法学院“宪法晨读”活动成功举办
山西大学法学院
“宪法晨读”活动
为庆祝第九个国家宪法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12月4日上午,我院学生在博闻楼404教室举办“宪法晨读”活动。
伴随着庄严的国歌,活动拉开帷幕。
在庄严的国歌声后,在场学生齐声诵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生们个个精神饱满,情绪高昂,句句铿锵有力,声声入耳,字字入心,大家在诵读中重温宪法条款,感受宪法的神圣和庄严。
一声一句宪法条例,一字一言深情朗读。通过本次宪法晨读活动,在我院营造了“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让青年学子感受到宪法带来的深沉满怀的爱国情。我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将宪法宣传教育向纵深推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争取让每名师生都真正地走近宪法、了解宪法,让宪法精神植根于内心深处,让尊崇宪法化为行动自觉。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