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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讲坛第202321期:杨建顺教授学术报告会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科研与外事办公室

2023年12月10日上午,三晋法学讲坛2023年第22期在山西大学东山校区博闻楼508会议室成功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杨建顺教授做了题为《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构造和课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执行院长李冰强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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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教授的讲座围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容许性”、“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政策基础”、“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逻辑构造”、“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课题”和“促成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价值”七个问题展开。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容许性”,杨教授指出,行政行为的监督应主要靠行政自我规制,而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上的核心概念,具有强劲的约束力、执行力和公定力,不允许其他机关加以干涉,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其效力不得被撤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存在依据不充分、欠缺直接且全面的法律依据、监督范围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让行政监督检察建议发挥作用,通过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协力与作用分担,实现依法依规的行政权运营状态。

关于“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概念和特征”,杨教授指出,行政监督检察建议是指在某些特定领域,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因而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人民检察院为督促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而依法提出的建议。对于这一概念,应当从以下特征加以把握:一是应当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不得过大扩大范围、积极扩大案源;二是在监督对象上限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三是检察建议的目的和效果在于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状态,应守好权力边界,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

关于“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政策基础”,杨教授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发,分析了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政策基础。

关于“行政检察监督建议的法律依据”,杨教授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应作为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但在适用过程中,应力争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程序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定位为例外的、补充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就“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逻辑构造”,杨教授分析,应以“行政监督检察建议”概念统称“人民检察院为督促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而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将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未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的行政违法行为,纳入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范围。

关于“行政监督检察建议的课题”,杨教授主要从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在行政程序中构建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程序、检察机关的自我纠正程序机制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杨教授分析强调,以整体政府理念为基础,检察机关应当活用检察建议权,尊重行政领域的规律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检察建议,落实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积极整改落实,合法合规运营行政权。

关于“促成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价值”,杨教授强调指出,应当将检察建议运用于检察监督的整个领域,坚持穿透式监督,以监督、促进和帮助行政主体建立健全合法规范运营机制。在检察建议不能发挥或者不能很好发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之作用的情况下,须以健全、有效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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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环节,杨建顺教授耐心回答了相关实务人士以及同学们的提问。杨建顺教授的讲座深入浅出,以小见大,以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为先,紧密围绕党和国家政策,以现行的法规范为依据,渐次展开逻辑分析,不仅使大家对行政监督检察建议有了清晰的认识和理解,而且向大家展示了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以及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与理论观点。

讲座结束后,杨建顺教授向法学院赠送了自己的著作,李冰强院长代表法学院接受了赠书,并对杨老师的支持和赠书表示衷心感谢。

撰稿人:2022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姬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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